(2016)苏0831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288-15号。法定代表人潘新生,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金商特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二、申请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房地产(他项权证:金房他字金湖县字第J112563号、金他项2011第343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事项。裁定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商特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黄建波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