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鲁文军和秦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军,秦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716号原告鲁文军,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告秦亮,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鲁文军诉被告秦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伙收益371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垫付7.2万元购买设备,被告负责施工;双方“按每个工程”逐个结算分配利润,每个工程利润的40%先行返还原告垫付的设备款,剩余的60%利润各一半分配。原告垫付的设备款全部返还后,再按原告40%、被告60%的比率分配利润;双方约定合伙合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即已开始。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垫付设备款并积极配合被告开展业务,双方先后在多个工程上承揽了工程。但是,被告却一再以各种借口,拒绝按约同原告“按每个工程”进行利润结算和返还分配利润。其中,“兰州银行住宅小区3#楼项目”被告同原告核算并确认该工程双方的合作利润为30900元;“酒钢结算中心工程”的甲方向原告开具了被告已收取66600元工厂款的证明。被告的拖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本院经查找被告不在原告诉状中所列地址居住,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薄【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你院辖区,应由你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