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力城、梅土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力城,梅土洪,浙江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力城,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土洪,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审被告:浙江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力城与被上诉人梅土洪、原审被告浙江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力城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力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