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鹿洪福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福,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32号原告:鹿洪福,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炳新,男,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鹿洪福与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洪福撤诉。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士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