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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鹿洪福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福,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32号原告:鹿洪福,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炳新,男,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鹿洪福与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洪福撤诉。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士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