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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亚旭申请执行赵现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旭,赵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71-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旭,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赵现平,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张亚旭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赵现平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亚旭欠款8288元。二、原告张亚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别无纠纷。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旭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亚旭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赵现平在3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