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1019号罪犯陈钊,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抚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9次、单项表扬5次。本院认为,罪犯陈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凌审判员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慧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