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胡功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胡功爱,戚华勇,刘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号。代表人:余凤芹,行长。被执行人:胡功爱,男,生于1965年3月12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戚华勇,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运输,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刘德惠,女,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运输,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功爱、戚华勇、刘德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8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