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与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王书刚、姜玲玲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阿图什市德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589893.3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145元、执行费8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4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