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建忠申请执行温广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温广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温广占,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建忠申请执行温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823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