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丽萍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丽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1号罪犯陈丽萍,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丽萍赔偿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丽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丽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丽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丽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罪性质恶劣,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予以从严,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丽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