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张峰,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学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学良以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0)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