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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严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严秋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66748380-5。负责人:赵元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德胜,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幕军,系该行职员。被告:严秋如,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严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严秋如银行存款489160.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严秋如银行存款489160.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