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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超、汪玉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汪玉兰,周荣富,周荣海,周美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玉兰,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海,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红,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开全,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超与上诉人汪玉兰、周荣富、周荣海、周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超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上诉人张超负担。审判长  赵哨兵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