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超、汪玉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汪玉兰,周荣富,周荣海,周美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玉兰,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富,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海,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红,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开全,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超与上诉人汪玉兰、周荣富、周荣海、周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超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上诉人张超负担。审判长 赵哨兵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