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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鹏月与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月,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鹏月,1978年11月8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