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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李某,刘某,王某,张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5681号原告张某1,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恒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41年6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张某2,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张某2之妻),1988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某、王某、张某2、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被告在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过程中,均表示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而且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亦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经审查,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x2号,被告刘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x1号;被告张某2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送达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x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x村x路x号,送达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x区x街x号院x号楼x元x室。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x村x1号。另,据原告自述,李丙贤、刘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产为李某2、刘某、张某3、张某1共建,李某2于2017年2月13日去世,张某3于2005年去世。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依据分家析产纠纷提起诉讼,分家析产纠纷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但根据原告所述,涉案房屋涉及到已经去世的李某2及张某3,被告李某、刘某主张涉案房屋系李某2、刘某所建,涉及已经去世的李某2。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实际包含继承纠纷,而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去世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斥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双方均对李丙贤参与房屋建设无异议,故本案应当按照继承纠纷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李某2去世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