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连青、许高峰、许满峰、许建峰、王阿俊、许涵宇与纪长林、纪备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青,许高峰,许满峰,许建峰,王阿俊,许某某,纪长林,纪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许连青,男,1951年3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许高峰,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满峰,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建峰,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阿俊,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2013年9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法定代理人王阿俊,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系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之母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满峰,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特别授权)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育乐,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纪长林,男,1995年1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纪备战,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连青、许高峰、许满峰、许建峰、王阿俊、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纪长林、纪备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1736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31935.19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5元,执行费4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还款计划(被执行人纪长林、纪备战分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许连青、许高峰、许满峰、许建峰、王阿俊、许某某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张顺荣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