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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民委员会与邵彦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民委员会,邵彦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161号原告:原告: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法定代表人单福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庆宇,男,系该村会计。被告:邵彦海,男,汉族,住址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彦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周坨子镇赵坨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