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缑智然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智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5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缑智然,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告人缑智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缑智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缑智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缑智然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其车辆和护栏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缑智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缑智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缑智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缑智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缑智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严某2、单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缴款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智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缑智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缑智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