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529号原告: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工业品市场。法定代表人:张伯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开发区建设东路。负责人:邱燕翔。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G区G208房。法定代表人:邱燕翔。原告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由原告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宇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