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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朝红与陈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红,陈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958号原告:汪朝红,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我忠,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汪朝红与被告陈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汪朝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朝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汪朝红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