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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粉强与王凤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粉强,王凤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128号原告:陈粉强,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王凤山,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XX,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陈粉强与被告王凤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粉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陈粉强负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