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毛英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毛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琚国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英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上诉人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毛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16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名为借贷,实际是在广东斯乐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上诉人的过程中,上诉人原股东琚国锋将上诉人资金违法违规转出后再以借贷名义转入公司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广东斯乐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受损害人和债务实际承担人,本案应由该公司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亦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庆 原审 判 员 舒��霞审 判 员 骆 忠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 志 毅书 记 员 任 妍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