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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素强与张长明、张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强,张长明,张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3183号原告:李素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明,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邢台桥西区。被告:张书群,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邢台县。原告李素强与被告张长明、张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长明、张书群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长明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张书群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长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月息2%。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出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张书群对张长明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借款。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1份,证明张长明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2、张长明书写的收到条1份,证明张长明在2016年3月8日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1万元整,并同意按照借款合同履行;3、张书群书写的保证1份,证明张书群自愿对张长明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方主张利息要求自2016年3月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被告张长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张书群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张长明于2016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张长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1个月,自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月息2%。当日被告张长明在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今收到现金壹万元整,本人已阅读合同,愿意履行,张长明,2016年3月8日”内容后交于原告。当日被告张书群在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本人自愿为张长明担保,担保金额壹万元整,本人已阅读合同,同意履行。张书群,2016年3月8日”内容后交于原告。原告主张二被告至今未履行本息偿还义务,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还款或保证责任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保证证明,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张长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长明应当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债务履行清结之日。关于被告张书群的担保责任问题,据被告张书群书写的担保材料的时间及内容可见,被告张书群的保证责任期间应于2016年10月7日届满,而原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及缴费时间在2016年9月19日,故被告张书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书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即被告张长明依法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素强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清结之日止。二、被告张书群对被告张长明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长明依法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代理审判员  徐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树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