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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787号之一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利一村。法定代表人:林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良、戴佳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北村。法定代表人:田丽娜。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计34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93元,合计5852元,由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