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廷松与被告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松,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233号原告:王廷松,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代平,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王廷松与被告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王廷松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廷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廷松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审 判 长 何长彬审 判 员 刘习羽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