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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1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与另一案件共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的车籍,但没有扣押到这些车辆,不能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211民初96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