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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代小均与向先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小均,向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代小均,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向先国,男,生于1956年1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7)黔03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代小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先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小均以和被执行人向先国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代小均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黔0324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