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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申请执行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无职业,住**市**区**街道**委*组。被执行人马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市**局**段职工,住**省**市**区**镇**委*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