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11楼至16楼,组织机构代码:89241835-6。负责人:郭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达,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蔡月琼,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月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6812.29元等费用,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20×××73账户人民币79.65元,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领款,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项划为执行费。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马自达JM7CR10F180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