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申请万亚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万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段冶,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建华,女,1970年2月4日出生,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埠小区301栋6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万亚光,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申请执行万亚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万亚光尚欠执行款人民币2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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