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百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百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519号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黄庄村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24961836。法定代理人:王荣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振兴,男,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波百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90845D。本院审理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2019.5元,由原告洛阳帝然特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