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1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化昌永,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冠,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化昌永与被申请人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昌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211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化昌永的担保人迟建春与王桂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北马道17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房产一套。化昌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王冠已达成调解协议后,王冠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化昌永与王冠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化昌永主张被申请人王冠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迟建春与王桂霞房产及被申请人王冠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化昌永的担保人迟建春与王桂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北马道17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