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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张再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法定代表人(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浦土资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0月份,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留下塘”南侧的地方动工建房,拟用于村办公场所。现已建至五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幢。经现场勘测:该房屋占用土地面积237.8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南至地,西至通道,北至路。经核对,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237.8平方米土地属刘店村集体所有,土地类别为耕地,在浦江县白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新建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为:1、责令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3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浦江县白马镇刘店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龚少微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