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巨保与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巨保,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67号申请人魏巨保。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东港花园小区东港花园售楼处。申请人魏巨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院前大厦综合楼的房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17000015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院前大厦综合楼的房号1401室(丘号:05582001-0128)、1402室(丘号:05582001-0129)、1403室(丘号:05582001-0130)、1404室(丘号:05582001-0131)、1405室(丘号:05582001-0132)、1406室(丘号:05582001-0133)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巨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