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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刁某与孙某、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阿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54-3号申请人:刁某,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阿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申请人:孙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申请人刁某与被申请人孙某、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6654-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陈某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