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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恒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郭同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恒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郭同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北外环中段路北(周家营村段)。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同昌,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锋、汪海涛,安阳市文峰区秉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恒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同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恒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