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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小东与何跃、杜宗雄、刘国义、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东,何跃,杜宗雄,刘国义,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35号申请人王小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刘艳春,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8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何跃,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杜宗雄,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刘国义,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莲花路。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登才。申请人王小东与被执行人何跃、杜宗雄、刘国义、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跃、杜宗雄、刘国义应向申请人王小东赔偿各项损失19004.63元(含诉讼及鉴定费),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支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64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