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与徐三兴、柳再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徐三兴,柳再花,余云兴,杨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99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南大街。负责人:何晓,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尉,系该社职工。被告:徐三兴,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柳再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余云兴,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为与被告徐三兴、柳再花、余云兴、杨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