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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勇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33号被执行人:赵勇杰,男,生于1960年9月18日,汉族,四川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受贿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