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锋与李广斌、贺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李广斌,贺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949号之一原告:李锋,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斌,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贺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李锋与被告李广斌、贺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6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3元由原告李锋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