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天祥申请执行韦灵飞、马庆明、张永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祥,韦灵飞,马庆明,张永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韦灵飞,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庆明,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永报,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天祥与被执行人韦灵飞、马庆明、张永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天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韦灵飞、马庆明、张永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韦灵飞、马庆明、张永报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