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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云,吴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吴金云,男,1958年6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云方,男,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370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云、吴云方(2017)浙1081执46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云方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云方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0062588】,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