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秀玲与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玲,王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896号原告:黄秀玲,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小波,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玲与被告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黄秀玲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