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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圣进与尹广福、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圣进,尹广福,梁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73号原告:梁圣进,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尹广福,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梁晓丽,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梁圣进诉被告尹广福、梁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圣进诉称:2013年4月2日二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筹措资金,找原告梁圣进借款,于是原告经张满意同意,将借张满意的借款100000元转借给了二被告,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之后二被告换条本息及124000元。2014年11月5日、11月12日,二被告又因生意急需,找原告借款,并许诺利息月息2分5厘,期限一年,到期本息一起归还,于是原告又二次找曹兵转借150000元和100000元交给二被告,以解二被告之需,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促还款,二被告只在2016年6月18日还款15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推托不予归还。且拒不算账换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6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梁圣进所诉被告尹广福、梁晓丽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手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圣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