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宇燕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九宇燕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147号原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道卫强村118号307室。法定代表人:韩洪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旭,阳谷谷山法律事务所六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九宇燕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清河路柴庄商业街十字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燕兆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光,阳谷谷山法律事务所九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宇燕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