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连朋与闫昆、临沂盛大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朋,闫昆,临沂盛大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396号原告:杨连朋,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闫昆,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盛大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贾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朋与被告闫昆、临沂盛大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连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朋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