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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交、杜立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交,杜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58号申请人博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交。被执行人杜立江,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本院在执行杜立江因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立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