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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异20号异议人(被申请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XX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673435XXXX。法定代表人:袁红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XX南路XX号(山水丽景广场X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1315XXXX。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国强,新疆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XXX团电视台(后院X-XX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068833XXXX。负责人:宋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高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伊犁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凯审 判 员  赵峰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