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永伟与移动通信长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恢31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你单位与赵永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永伟提供与159XXX5****同等价值的号码。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48元、执行费50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