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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华、文国辉寻衅滋事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文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泥湾垸村。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5年12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不予收押,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被告人文国辉,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泥湾垸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王华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